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 98 年 11 月 18 日)
第10條
遺族年撫卹金,自該教職員死亡之次月起給與,其年限規定如左: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十年。

二、因公死亡者,給與十五年。但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者,給與二十年。

前項遺族如係獨子 (女) 之父母或無子 (女) 之寡妻或鰥夫,得給與終身 。

第一項所定給卹年限屆滿而子女尚未成年者,得繼續給卹至成年;或子女 雖已成年,但學校教育未中斷者,得繼續給卹至大學畢業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