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
考核會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人事業
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
,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任期一年。但參加考核人數不滿二十人之學
校,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五人,其中當然委員至多二人,除教
師會代表外,其餘由校長指定之。
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之計
算,應排除教師會代表。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
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委員之任期自當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委員之總數,由校務會議議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