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 102 年 12 月 20 日)
第5條
教師在考核年度內曾記大功、大過之考核列等,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功者,不得考列前條第一項第三款。

二、經獎懲抵銷後,尚有一次記一大過者,不得考列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以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