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 102 年 12 月 20 日)
第4條
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應按其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 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 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 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二)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三)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四)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

(六)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七)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八)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 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

二、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 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一個半月薪 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教學認真,進度適宜。

(二)對訓輔工作能負責盡職。

(三)對校務之配合尚能符合要求。

(四)事病假併計超過十四日,未逾二十八日,或因重病住院致病假連續 超過二十八日而未達延長病假,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生活考核無不良紀錄。

三、在同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留支原薪:

(一)教學成績平常,勉能符合要求。

(二)曠課超過二節或曠職累計超過二小時。

(三)事、病假期間,未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四)未經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五)品德生活較差,情節尚非重大。

(六)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七)事病假超過二十八日。

另予成績考核,列前項第一款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前 項第二款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前項第三款者,不予獎 勵。

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第二款第四目及第三款第七目有關事、病假併計日 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 、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第一項第三款第六目因病已達延長病假之情形,不含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 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

各學校於辦理教師成績考核時,不得以下列事由,作為成績考核等次之考 量因素:

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 、流產假或陪產假。

二、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三、法令規定核給之哺乳時間、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或辦理育嬰留職停 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