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 102 年 12 月 20 日)
第21條
教師留職停薪借調期滿歸建時,其借調期間及前後在校任教年資服務成績 優良者,准予併計按學年度補辦成績考核。但不發給考核獎金。

因案停聘准予復聘人員在考核年度內任職達六個月以上者,准予辦理另予 考核,其列冊事由並應於備考欄內註明。任職不滿六個月者,不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