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 102 年 12 月 20 日)
第20條
考核會於審查受考核教師擬考列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或懲處事項時,應以 書面通知該教師陳述意見;通知書應記載陳述意見之目的、時間、地點、 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考核會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審查事項之相關人員列 席說明;通知書應記載列席說明之目的、時間、地點及得否委託他人到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