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 102 年 12 月 20 日)
第19條
考核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教師執行考核會委員職務,以公假處理。

對於教師之成績考核,應根據確切資料慎重辦理,辦理考核人員對考核過 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其影響考核 結果之正確性者,並得予以撤銷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