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 102 年 12 月 20 日)
第14條
考核會完成初核,應報請校長覆核,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時,應敘 明理由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

校長為前項變更時,應於考核案內註明事實及理由。

各校平時考核獎勵記功以下之案件,考核會已就相同案情核議有案或已有 明確獎勵基準者,得先行發布獎勵令,並於獎勵令發布後三十日內提交考 核會確認;考核會不同意時,應依第一項程序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