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  ( 102 年 12 月 25 日)
第19條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首長或各單位主管辦理考核,有徇私舞弊情事者, 依法予以懲處。

辦理考核人員對考核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誤,違者按情節輕重 予以懲處;其影響考核結果之正確性者,並得予以撤銷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