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役期與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  ( 104 年 01 月 28 日)
第3條
學生修習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且成績合格者,應分別按各學制,以 每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常備兵役役期或軍事訓練期間(如附表附註); 其得折減之現役役期,不得逾三十日,得折減之軍事訓練時數,不得逾十 五日。

同等學制修習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 ,以一次為限,因故重(復)修或留級再修者,不得重複折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