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役期與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  ( 104 年 01 月 28 日)
第2條
依法受徵集服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之役男,其曾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修習且成績合格之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得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或第三項規定申請折減役期或軍事訓練期間。

前項所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指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大學及其相當 層級之進修學校。

第一項所定得折減役期或軍事訓練期間之課程內容、課目、時數,規定如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