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役期與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  ( 104 年 01 月 28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兵役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及本法施行法第五十二 條規定訂定之。

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軍訓課程,其得折減常備兵役現役役期之相關事 項,依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實施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