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實施辦法  ( 102 年 09 月 18 日)
第4條
申請軍訓課程折算役期者,應將就讀學校成績單正本送交該校軍訓室或教 官室審查,經核對、驗證無誤後,由軍訓主管於成績單上載明軍訓課程成 績合格之學期數及得折算役期日數,並於右下角加蓋印記後,其正本發還 申請人,副本由學校保留;學校未設軍訓室、教官室或未置軍訓主管者, 由教務單位辦理。

申請役期折算之成績單所顯示科目名稱應有「軍訓」字樣,或依附表所列 課程名稱核對無誤後,得折算役期。

第一項印記格式,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