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介聘及分發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辦法  ( 103 年 06 月 24 日)
第3條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健康與護理科教師之介聘員額,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定之健康與護理科教師員額,及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核定 自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員額調撥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員額內調撥。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各學校介聘健康與護理科教師需求情形,將原核 定自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員額調撥為健康與護理科教師之員額收回,調整 調撥至其他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