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報名參加儲訓團甄選之學生經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儲訓團甄
選;已錄取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一、曾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
會勞動,或受強制戒治、觀察勒戒之保安處分裁判確定。但符合少年
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者,不在此限。
二、公私立大學或軍事、警察校院在校期間曾受記大過以上之處分。
三、曾經公私立大學或軍事、警察校院開除學籍。
四、具有雙重國籍。
五、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設籍未滿二十年,或香港、澳門居民進入
臺灣地區設籍未滿十年。
六、資料申報不符第四條各款條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