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 106 年 05 月 18 日)
第17條
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學生完成軍官基礎教育者,初任少尉,並自任官之日 起服預備軍官現役五年,期滿退伍。但得依法申請續服現役。

未服滿前項現役最少年限者,應按比例賠償第十條及第十六條第一項所領 之各項費用、公費待遇及津貼。

前項賠償之免予賠償、分期賠償,準用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 津貼賠償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