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 106 年 05 月 18 日)
第16條
儲訓團學生大學畢業,至指定之軍事學校報到接受教育期間,其身分、待 遇,依軍事學校學生軍官基礎教育規定辦理。

前項學生依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退學或開除學籍者, 應依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軍費生公費待遇津貼賠償辦法賠償及賠償依第十條 規定所領之全部費用。

各軍事學校對前項學生應造具名冊連同兵籍資料送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 (市)政府,對尚未履行兵役義務者,依法徵服其應服之兵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