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 106 年 05 月 18 日)
第15條
儲訓團學生大學畢業,並完成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訓練者,各 司令部應即通知其進入指定之軍事學校接受任官前軍事教育,完成軍官基 礎教育。

各軍事學校應造具報到人員名冊陳報各司令部並分送其戶籍地之直轄市、 縣(市)政府辦理兵籍編立移轉。

無故未報到人員,視同志願退訓,應賠償依第十條規定所領之全部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