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 106 年 05 月 18 日)
第13條
儲訓團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檢具證明送各司令部核准者,保留其資格 一年:

一、因學業因素,不能於規定修業期限內畢業。

二、因病、傷經國軍醫院鑑定,證明暫時不能接受軍官基礎教育。

三、因故未能參加寒暑訓。

四、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

前項保留資格之儲訓團學生,不予發給及補助第十條規定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