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 106 年 05 月 18 日)
第12條
儲訓團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司令部核定,予以退訓:

一、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但依第十三條規定保留資格者,不在此限 。

二、在校期間受一次或累計達記大過一次以上之處分。

三、志願申請退訓。

四、畢業前未修習軍訓或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或修習成績未達六 十分。

五、不能於規定修業期限內畢業經保留其資格一年仍未能畢業。

六、軍官基礎教育未完成、成績不及格或考試舞弊。

七、在校期間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或受強制戒治、觀察勒戒之保安處分裁判確定。

八、因體位變更,經國軍醫院證明,體格未達甄選簡章所定基準。

九、曾受緩刑之宣告,在校期間經撤銷緩刑確定,或易科罰金、易服社會 勞動於畢業前未執行完畢。

前項學生經退訓者,應賠償依第十條規定所領之全部費用。但第八款學生 非因故意致體位變更者,得免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