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 106 年 05 月 18 日)
第11條
國防部應選定軍事機關(構)、部隊及學校或會同教育部協調所需委託之 大學設置教育中心,承辦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儲訓事宜。

前項教育中心之編組、師資聘任、軍事課程內容、授課時間、地點、教學 設備、經費撥用及學生輔導連繫等,由國防部通知選定之軍事機關(構) 、部隊及學校或與受委託大學簽約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