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聘用兼課、代課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實施辦法  (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4條
兼課或代課教官如係現任軍訓教官得免予檢附學經歷證件,但須檢附原服 務學校之同意書。

現任軍訓教官以外之現役軍官兼 (代) 課,須檢附原服務單位之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