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軍訓教育武器彈藥管理辦法  (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6條
各學校軍訓教育武器 (含配件) 及彈藥之領繳,學校應指派軍訓教官,著 軍服辦理押運,必要時得協調附近部隊以適當兵力護送,以策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