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軍訓教育武器彈藥管理辦法  (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4條
各學校操作所用槍枝必須廢除功能,存放學校軍械庫保管。射擊用槍枝由 各縣市聯絡處及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委請附近駐軍或警察局代管。各學校 射擊用彈藥,於射擊前逕向指定之支援彈藥庫領取。學校軍械庫應嚴禁貯 存彈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