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軍訓教育武器彈藥管理辦法  ( 88 年 06 月 29 日)
第11條
各學校軍訓武器安全狀況,除由各校逐日實施安全檢查外,各縣市聯絡處 及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於每學期對各軍械庫安全狀況及武器保養維 護情形,須作定期或不定期檢查,以提高警覺,改進其缺點。教育部每年 得派人至各校對軍訓教育武器實施定期清點或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