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法  ( 95 年 12 月 22 日)
第4條
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高級中等學校及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附設高中、高 職進修學校之軍訓課程名稱為國防通識,必修四學分,選修學分數由各校 定之。

具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已服完兵役之學生,就讀各級學校,得依相關規定, 申請免修軍訓課程。

九十四學年度以前入學專科學校、專科進修學校、高級中等學校及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附設高中、高職進修學校學生,其軍訓課程仍依本辦法中華民 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