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 105 年 12 月 08 日)
第24條
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訪視中途學校,並督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中途學校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