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 105 年 12 月 08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途學校,指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 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聯合協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安置遭受性 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之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