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 105 年 12 月 08 日)
第19條
中途學校教職員工、專業人員及相關人員應善盡學生資料保護及保密之責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提供或揭示。

前項學生資料包括如下:

一、轉介單位提供之學生個人資料、評估報告、衡鑑資料、法院裁定書、 心理輔導等相關紀錄。

二、各業務單位因業務、課程或活動需要所建立之書面或電子檔案資料( 影像、文字檔)及照片(肖像)。

三、其他足以辨別學生身分之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