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 105 年 12 月 08 日)
第15條
中途學校應積極運用設有輔導諮商、社會工作、心理、犯罪防治、醫學、 法律、教育系(所)、學程及中心之大學校院資源,協助進行教學及身心 輔導之研究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