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 107 年 05 月 28 日)
第9條
裁判證有效期間為四年;經參加專業進修課程累計達四十八小時,並每年 至少六小時者,於效期屆滿三個月前至六個月內之期間,得向特定體育團 體申請裁判證效期之展延,每次展延期間為四年。

前項專業進修課程,由下列體育團體辦理:

一、特定體育團體。

二、受託團體。

三、特定體育團體認可之其他體育團體或國際體育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