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 107 年 05 月 28 日)
第3條
裁判之檢定,應年滿十八歲以上,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C 級裁判: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受運動專業訓練,並熟悉運動之 競賽規則。

二、B 級裁判:取得 C 級裁判證二年以上,具從事裁判實務工作經驗。

三、A 級裁判:取得 B 級裁判證三年以上,具從事裁判實務工作經驗。

持有第十條第四款之國外裁判證人員,其申請換證之審查資格條件,由各 該特定體育團體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