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 107 年 05 月 28 日)
第2條
運動裁判(以下簡稱裁判)之分級及其得從事賽會執法之工作,規定如下 :

一、C 級裁判:擔任各級政府或特定體育團體舉辦之各種運動賽會或競賽 之裁判。

二、B 級裁判:擔任全國性以下各種分齡比賽及前款之裁判。

三、A 級裁判:擔任全國性綜合運動賽會之裁判、國家代表隊出國比賽之 隨隊裁判及前款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