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 107 年 05 月 28 日)
第10條
特定體育團體為辦理裁判之檢定,應先訂定實施計畫,報教育部(以下簡 稱本部)備查;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裁判資格之檢定,應填具之申請書、檢附之文件、資料及繳交之 費用。

二、學科授課內容、學科與術科測驗方式、複查成績。

三、裁判證申請補發、換發。

四、持有國外裁判證者,申請換證審查之條件。

五、裁判之進修、管理、考核及獎懲。

六、辦理講習會及專業進修課程之收費基準及經費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