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 107 年 05 月 21 日)
第8條
管理單位應依運動設施之種類、特性,訂定設備器材維護、修繕、保養及 更新等管理計畫。

公共運動設施於開放使用期間,應按各種運動器材設備之特性,定期進行 檢查;發現顯有危害安全情事者,應立即公告停止使用並進行修繕,於修 繕完成後方得開放使用;公共運動設施於遭遇天然災害或事故後,管理單 位應立即進行檢查、公告及修繕工作。

前二項維護、修繕、保養及更新之管理計畫、定期檢查及修復之紀錄及相 關資料,應保存至少五年,以備查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