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 107 年 05 月 21 日)
第6條
管理單位為預防及因應傷害事故,應採行下列措施:

一、於公共運動設施明顯處標示緊急聯絡機制。

二、依運動設施種類、特性,設置急救醫療用品及消防器材,並注意使用 期限、保存方式及定期更換。

三、訂定緊急應變計畫並定期演練。

四、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六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三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六千六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