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運動設施設置及管理辦法  ( 107 年 05 月 21 日)
第10條
本部得每年就五分之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前條業務情形進行考核 ,並視需要抽查管理單位辦理前條業務情形。

前項考核結果,本部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調整對直轄市、縣(市)之補助 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