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民間機構申請補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計畫書
、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符合前條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於第四條申請期
限內,向本部提出。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運動產業發展方向及市場需求評估。
二、運動產業人才類別及現況描述。
三、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草案初稿。
四、計畫執行之方式、程序及可行性分析。
五、參與計畫人員之學歷、經歷及專長。
六、所需經費預算。
七、執行期程。
八、預期效益。
前項第三款職能基準草案初稿之擬訂,應依勞動部公告之職能基準品質認
證作業規範辦理。
第二項第六款所需經費預算之編列,應依相關補助經費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