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
( 106 年 06 月 02 日)
第5條
民間機構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本部申請補助:
一、設立三年以上。
二、最近三年無欠繳應納稅捐。
三、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
四、最近三年內未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五、未曾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或雖受停權處分而其停權期間已 屆滿。
六、對政府未有違約舊案或財務責任未清之情況。
七、同一申請補助案件,未依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申請獎勵或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