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  ( 106 年 06 月 02 日)
第1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得 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申請人返還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

一、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

二、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三、未依核定計畫書執行或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於本部通知之期限內完 成改善。

四、依第十一條提送之職能基準草案及成果報告,經審查不通過。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五年內不受理申請人依本辦法所 提之申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