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  ( 106 年 06 月 02 日)
第11條
申請人應依前條核定之計畫書執行,並於計畫結束前一個月內,檢送職能 基準草案及成果報告,報本部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由本部核定後,以書 面通知申請人。

前項職能基準草案,由本部核定後,以本部名義送勞動部依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登錄及公告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