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104 年 09 月 03 日)
第3條
運動彩券業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計畫),落實個 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 或洩漏。

前項所稱運動彩券業,指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所定發 行機構及受委託機構。

第一項計畫,應包括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三條第四款所定經銷商所保有個 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事項;其訂定或修正,應經運動彩券業董事會決議 或經其授權之經理部門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