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104 年 09 月 03 日)
第18條
運動彩券業應採行適當措施,留存個人資料使用紀錄、自動化機器設備之 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之證據資料,以供必要時說明其所定計畫之執行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