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104 年 09 月 03 日)
第11條
運動彩券業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該運動彩券業之名稱 及個人資料來源。

運動彩券業於首次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 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者,應立即停止利用 個人資料,並周知所屬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