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彩券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 104 年 09 月 03 日)
第10條
運動彩券業於蒐集個人資料時,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 之規定,並區分個人資料屬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 容及注意事項,要求所屬人員確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