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範圍及違反處置準則
( 103 年 12 月 29 日)
第4條
董事、監事或其關係人,不得與本中心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但有正當理由,經董事會特別決議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項但書情形,本中心應將董事會特別決議內容,於會後二十日內主動 公開之,並報監督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