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績效評鑑辦法  ( 103 年 12 月 27 日)
第2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評鑑國家運動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國訓中心) 之營運績效,應組成績效評鑑會(以下簡稱評鑑會)。

評鑑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定,其 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解聘時,亦同:

一、有關機關代表。

二、學者專家。

三、社會公正人士。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委員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 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