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輔導辦法  ( 103 年 12 月 05 日)
第9條
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最近三年未發生消費糾紛或意外 事故者,體育署得依獎助辦法予以獎助:

一、推展無動力飛行運動著有績效。

二、於依本辦法核准經營之飛行場,辦理無動力飛行運動賽事。

三、於我國辦理無動力飛行運動國際賽事,促進國際體育運動合作及交流 。

四、配合體育政策辦理體育活動,促進運動產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