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輔導辦法  ( 103 年 12 月 05 日)
第8條
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者應採行下列安全措施:

一、每一起飛臺,至少置管制員一人,由具指導人員資格者擔任,負責管 理起飛順序、間隔及承載人數;管制員執行工作時,不得於同時間有 從事其他業務工作。

二、受載飛者每一人,置專業人員一人;學員每十人,置專業人員一人。

三、訂定緊急救護救援計畫,內容包括緊急傷病與突發性心跳停止之處置 流程、救護所需裝備、外部救護人員之支援規劃及後送醫院之名稱、 動線與措施,並置有符合緊急醫療救護法所定救護人員資格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