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輔導辦法  ( 103 年 12 月 05 日)
第7條
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者提供無動力飛行運動,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於飛行場入口明顯處,揭示合格飛行場之核准文號。

二、不得逾越直轄市、縣(市)政府許可之區域。

三、飛行前,專業人員應對受載飛者或學員實施安全教育,並就第六款之 物件實施檢查。

四、提醒受載飛者或學員不適合飛行之情形。

五、受載飛者,應為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者,應取得本人及法定代理人 之書面同意。

六、配置飛行傘、套袋、頭盔及附屬安全配件。

七、應為受載飛者、學員及專業人員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項目及金額如 下:

(一)每人體傷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

(二)每一意外事故體傷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四)保險期間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以上。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事項。

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者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檢附前項第七款責任保險 之保險單影本,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